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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外遇调查取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 |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7 阅读:592次 | |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 核心内容: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对婚前财产约定以立法方式给予完善,构建我国完整南通婚外情取证的夫妻财产制 。对婚前财产约定以立法方式给予完善,构建我国完整的夫妻财产制 。下面名探大众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 婚前约定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约定是是一种诺成合同,婚前财产约定的标的物只能是属于本人实际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婚后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归一方所有。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婚后各自所有,其各自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转移。若约定为婚后双方共有,其所有权的性质由婚前各自所有转化为婚后双方共有。若约定为婚前一方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其所有权将无偿转移为另一方,这种无偿转移的行为具有赠与的性质。婚前财产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里面就涉及多项婚前财产的意见。对此,建议对婚前财产约定以立法方式给予完善,构建我国完整的夫妻财产制 。目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但约定财产是以夫妻双方自愿为基础的,而且缺乏公证的约定协议书是很难判定其真实有效性的。 因此,确立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制度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 关于完善婚前财产约定,主要可以立法形式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当的介入。尽管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婚姻关系的调整,但婚姻和家庭关系到整个社会进步与发展。对此,公证机关应加大对婚前财产约定的审查义务,提出合理建议,并对此份约定进行调整,使得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平等有利。 同时,可以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 目前,通常的理解是福气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特别是知识产权,它们凝聚着夫妻双方的努力,也具有很多的经济效益,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还不够的,通过立法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均做出约定才能真正减少纠纷。 延伸阅读南通私家调查: 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 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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